《陕西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四)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 对个别农户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在机动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复垦土地、依法新开垦土地中调整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九条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时,被调整土地已种植生长期长的作物,经发包方协调,补地农户应当对退地农户种植的作物予以补偿;也可以由退地农户向补地农户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耕种。
针对陕西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是否可调整承包地,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调整承包地的,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调整。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自然灾害严重破坏承包地、依法征用承包地后没有要安置补助以及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不过调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并且范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