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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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必须要符合的条件: 1、农村居民户除了有一个孩子在他们身边,需要建立单独的门户; 2、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3、住房影响农村(镇)农村建设规划; 4、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的农民没有住房。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以下手续: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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