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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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应聘者要如实填写,公司无法查询公安机关的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就是说公安机关的这些档案不向公司提供查询。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去公安部门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不过公司若想要了解员工是否有可能有过犯罪记录的,可以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对于已经招录的员工,可以通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告知员工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在职员工拒绝提供的,那么只能是按照工作岗位是否需要无犯罪的要求来进行调岗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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