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针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是什么,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一般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犯罪的归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是性质相对更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因而在犯罪归类上划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无论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在什么事情上,行为人只要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了对方财物,即可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合同诈骗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4.认定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一般来讲,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要高于一般诈骗罪。
二者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 并且后者的一方在签定合同时也可能有某种欺骗性的因素,但是,前者是刑事犯罪,后者则是民事纠纷,二者有本质不同。 根据实践经验,一般应注意考察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有履约诚意的,都是有履约能力的,否则就不会签订合同。而合同诈骗者则往往是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 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骗手段。合法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适用欺骗手段,且有履约能力,一般是可以证明其有履约诚意的。 但是应当指出,在经济合同纠纷中,也并非不可能存在任何欺骗因素,只是在履行合同中违反合同的个别条款,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有履行合同诚意者,必然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者一般是不会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骗取其财物之目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