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与理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
2、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
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
合同诈骗中取得对方的款物,就会将它们用于非正常途径,根本不会把这些款物用于履约行为中去。
4、看行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
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则不管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决不会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弥补,而是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者干脆携款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