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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规定为: 1、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则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开发补偿费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毛地价; 2、宗地范围内开发项目按规定应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费用; 3、宗地内因乙方建设而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4、在组织出让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到应由乙方交纳的有关税费; 5、宗地内的市政建设费用; 6、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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