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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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来对单位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员工也可以去申请调解、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友好地与单位进行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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