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二)工伤康复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十五)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其他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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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如下: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待遇支付,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间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按当地标准支付食品补贴和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前提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残疾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证据具体如下: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劳动合同; 5、工资账单; 6、医疗费用发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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