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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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工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和其实际的出勤天数来结算。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其解约时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以货币的方式来进行结算。
员工在试用期辞职的工资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天数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计算,其月实际工资=约定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并且试用期工资一般不得低于正式员工工资的80%,工资也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解约时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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