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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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有证据证明房款为个人出资的,为其个人财产;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的,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该房产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如果无法协商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如何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的房产,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均等分割,法院会按照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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