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属于福利房,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不是单位的职工不能直接获得房屋产权,但可以在职工购买并获得产权后对外出售时购买。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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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可能有继承权,前提是当事人具有全部产权。若是不具有全部产权的,是不能继承的,一般只能用于居住跟使用。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单位集资建房对外销售无效。单位集资房是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的房产,属于福利房性质的房产同时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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