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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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移登记的方式是: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并进行申请; 2.签订买卖合同,再去评估公司出评估报告,进行相应的缴税,去房产局进行过户; 3.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包括房产买卖、房产互换、赠与房产、继承房产、房产分割与合并、以房产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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