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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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标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三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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