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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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标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三十万元以上。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立案标准有: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等的主管人员;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有公司;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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