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因此,您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无须为您办理社会保险,你如辞职,也无须提前一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其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员工签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规避用工风险,也有可能是出于编制上的考虑,总之不管如何,公司的这种不法行为致使员工无法享受劳动法赋予的种种权利,是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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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只有在满足个别条件下才能进行,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者所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相比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而言要低很多。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承担较少的责任、减少企业开支而在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对于以下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1.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退休返聘人员; 3.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4.企业内退人员等。 司法实践中,构成劳动合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劳动者从事劳动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2、劳动者从事劳动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构成上述条件的即使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在保险公司上班有两种人员,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员工,包括内勤;二是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据悉,保监会正在试点实行员工制)。故此,内勤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除非该公司实行劳务派遣制(劳务派遣主要针对的是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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