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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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双方或一方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解决买卖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申请仲裁的,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条款或订立仲裁协议,起诉解决的,当事人应当事先收集证据,并起草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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