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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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情况如下:擅自转租;转让给他人或转让;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闲置6个月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故意损坏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的,合同无效;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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