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负责
赔偿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乙方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应
支付违约金元。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的,除补交租金、违约金外,甲方有权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款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元,由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应负责赔偿,甲方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六)
合同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又逾期不返还出租房屋的,应按逾期时间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三倍的赔偿金。
(七)单方中止合同,由毁约方支付违约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