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条例第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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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有: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间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本单位负责。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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