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担保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客观鉴别标准,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所以合同诈骗,简言之,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所属分类: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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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是指具备正规合同特征的但不是合同上署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订过的合同。虚假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如下:第一、此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证明文件。第二、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此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如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业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职权的人,也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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