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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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 3、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注意: 1、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登记证丢了可以补办。如果当事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如果当事人是因死亡、伤残等不能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在办理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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