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车辆过户、变更登记规定及程序如下: 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 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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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移是指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化,而车辆的变更是指机动车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而是机动车以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情况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根据该条例的第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的主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转移是指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化,而车辆的变更是指机动车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而是机动车以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情况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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