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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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共同出资,婚后买房,房产证有两个人的名字,但出资比例不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由双方平均进行分割。在没有书面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出资份额不同的,离婚时对于房屋也应该平均分配。
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离婚。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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