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一种预付款的性质,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合同如果写的是“订金”,“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订金的违约数额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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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区别如下:两者性质不同,定金是法律概念,订金是习惯性用语;两者功能不同,定金对债的成立和履行提供担保;订金只有预付款的性质;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交定金后拒绝签订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明确;两者数额限制不同,约定定金数额不可超过合同标的的20%,订金数额,法律未限制。
区别如下: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定金必需是书面形式,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订金不用必须是书面形式。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严格意义上来说订金不是个法律术语,只是个习惯用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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