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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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施三孩政策,二孩政策已经不适用,且社会抚养费已经被取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并同步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抚养费的范围是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来确定,具体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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