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条,共同犯罪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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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要看是否具备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四、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标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两个目的:1、直接目的是非法拘禁或控制妇女、儿童;2、行为人要有向第三人出卖的目的。然后是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行为,就是和目的一相对应的实力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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