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条,管辖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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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主观上,行为人需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否则就可能只构成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客观上,行为人需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客体要件: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拐骗、绑架、收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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