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意外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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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支付赔偿的特殊情形包括: 1、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 2、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主要情况如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使损失程度难以确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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