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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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之下,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劳动赔偿金,劳动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则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区别计算的。工作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到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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