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2、因此,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强奸;如果开始同意,最后一次不同意,则最后一次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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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强奸罪,就强奸罪的定义来说,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我国针对“婚内强奸”这一描述法律上并无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此产生的诉讼多判决为婚姻法相关的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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