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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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按照房产余值的1.2%申报缴纳房产税。单位出租房屋,可以按照租金收入的12%申报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范围包括: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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