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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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首先取决于该国有独资公司本身是什么级别(主要看董事长及/或总经理的级别)。董事的级别一般比该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低半级,监事会主席的级别一般比该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低半级,监事的级别一般比该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低一级。
在职员工因病去世,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各地的标准有所不同,但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国家规定补偿分为两部分: 1、一次性丧葬费补助:按照国家标准为两个月平均工资,地方标准可以比国家标准高,一般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按照国家标准,根据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分为 6、9、12个月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最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方标准可以比国家标准高,一般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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