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 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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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指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现在不叫买断工龄了,而是叫做转换国有职工身份,按一定标准领取转换身份补偿金、安置费等,接续原有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如原来未办理,则在转换时要补买)。一般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各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此外根据各地政策还有一些其他补偿。提前退休则是工作满一定期限(有一定年限的工龄)则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计算相应费用,由改制企业交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按月发放退休金或内退工资。一般工龄是满三十年或者年龄4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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