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范围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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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如下: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四)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五)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七)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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