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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范围债权如何确定

2022-06-22 1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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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22 回复

专业分析: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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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确定是: 1、由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于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以及法定的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只需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陈凯茵律师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按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分配债权债务。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费和债务应由继承人清偿,缴纳的税费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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