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车辆在没有完成过户之前,到车管所的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原车主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车辆虽然在手续没有完成过户,但是车辆的使用权和车辆的转让款已经完成了转移,受让方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应该由受让方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可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担责,与是否过户无关,只与使用人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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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如下:车辆已交付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由买受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车辆未交付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由原车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私下转让车辆但是没办过户手续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警的,对于事故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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