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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回复
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赣高法[2005]52号第11条规定,车辆转让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应予以支持。实际所有人在发生事故后逃匿,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确定加害人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以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承担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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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买车人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但如果发生事故的车辆为报废车辆、不合格车辆、未经车检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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