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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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中的强奸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予立案追诉。对犯强奸罪的人,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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