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离休、退休的;(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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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用于贷款买房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根据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职工用于偿还购买房产贷款的本息是可以从本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中提取余额。同时,职工用于修建或者翻新现在自主的房屋,当前工资难以支付高额房租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因此,公积金贷款买房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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