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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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是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以及购买的财物。 在同居期间各自的个人收入不能够认定为共同财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当属于一方当事人个人所有。
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确认方式:在同居期间产生,且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反之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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