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铁路法第17条中的“重大过失”作出了解释,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的区别是: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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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合同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履行期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默示将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履行期届满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4、合同被撤销及无效责任。对合同被撤销及无效有过错一方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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