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全担保金在保全裁定失效时返还。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财产保全的保证金应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同步,故财产保全裁定失效时,保证金就应退还,也就是担保金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开始时退还。 1.2保全担保金返还时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2.1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如申请人胜诉可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 1.2.2申请人败诉,在赔偿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后,可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1.2.3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同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2、现金担保变更为房产担保不利于执行,一般法院不会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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