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股份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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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男方名下的股权是股票性质的,则双方协商分配或者按市价分配。但是如果男方名下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则要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的原则来进行判断,即其他股东过半数是否同意和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离婚股权由夫妻协商处理或人民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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