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权的,以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欠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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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男方名下的股权是股票性质的,则双方协商分配或者按市价分配。但是如果男方名下的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则要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的原则来进行判断,即其他股东过半数是否同意和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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