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③非法占用并毁坏上述规定的林地;④非法占用并毁坏上述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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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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