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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数量较大的,以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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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保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到5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污染,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污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和破坏保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共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和破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③非法占用并毁坏上述规定的林地;④非法占用并毁坏上述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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