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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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如下: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六种: 1、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因其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提出仍拒不改正;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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