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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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其间夫妻各自对外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根据债务发生的原因, 如果是为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或本人的正常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如果为个人不应有的消费或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投资所负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其个人行为产生的则属于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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