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报警的。但由于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所以一般很难划分责任,除非你保留了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记录等。否则仅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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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警,而未报警或者未及时报警,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未报警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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