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或者从事收尾性、预备性工作中踩到塑料袋摔断腿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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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
劳动者外出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以下情形除外:故意犯罪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醉酒或者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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